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淵源於南宋時之「祭田」,乃漢人社會獨特習尚。就維持宗族之意識、發揚崇祖睦親之傳統習慣及土地經濟而言,祭祀公業自有其時代背景並具重要意義與價值。

在百年前的台灣,有許多大陸遷徙來台墾居的先民,因為早期在台灣本島墾荒建立新家園,因官府力量有限,為保障生存,除透過神明祭祀為媒介,形成以居住地域為範圍的大小祭祀圈之地緣組織外,也透過血緣關係,形成各種類型的人民團體組織,彼此團結合作。

歸納台灣人的宗族組織,約分為唐山祖與開台祖兩種類型。而北投的陳氏祭祀組織屬於開台祖類型。

惟今日傳統農業社會結構解體,人際關係疏離,以致派下為爭奪祀產而訴訟不斷,且祭祀公業設立悠久,受日據影響以致宗譜闕如、系統不明、權利主體認定不易。

「內政部民政司」網上中的說明則是如下: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優良傳統美德。因此祭祀公業組織,可以說是代表台灣漢人社會獨特而具有歷史意義的習尚,從南宋「祭田」、「義田」的理念開始,先民希望從因敬拜祖先而獲得祖先餘蔭到以宗法制度所發展出來對家族子孫成員照顧的做法,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的力量。


祭祀公業
條例中的祭祀公業相關用詞定義:

 

祭祀公業:由特定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人。

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

派下權:祭祀公業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派下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規約:有關祭祀公業組織及事務運作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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