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祭祀公業土地處分時因地政機關之疏失及主管監督不周所造成的國賠事件,這是來自於「自由時報」2009年9月26日記者項程鎮、蔡宗憲的綜合報導:

〔記者項程鎮、蔡宗憲/綜合報導〕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處理祭祀公業土地疏失案,最高法院昨天審結,合議庭支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三審見解,駁回枋寮地政事務所上訴,判准國家賠償七千四百六十萬餘元,如加上本案發生至今共十三年的法定利率五%,合計償金上億元。

二審判決書指出,枋寮地政事務所庭訊時主張,「祭祀公業賴斗永」的派下子孫,自行耽誤提起訴訟、追訴土地移轉的法定請求權時間,無權要求他們賠償三億元的土地移轉價差。

但枋寮地政事務所見解不被二審採信,合議庭認為「祭祀公業賴斗永」原管理人賴其群,未經全體派下子孫同意出售,即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向地政所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承辦的地籍股股長辛德安、科員陳振豐違法准予處分,顯有疏失,枋寮地政所應負起監督不周責任。

二審認定,土地違法移轉所受損害應為一億八千六百五十萬餘元,「祭祀公業賴斗永」的派下子孫,未能預防土地違法移轉,也有過失,應負六成責任,因此「祭祀公業賴斗永」獲判其中四成的國賠償金七千四百六十萬餘元。

屏東枋寮地政事務所主任藍寬弘表示,這起八十三年間發生的地政案件,由於地政所地籍股股長辛德安及科員陳振豐,在進行祭祀公業的土地登記時,不知六十多名公業成員中,有十一人未同意的瑕疵,造成嚴重業務疏失。

當時經地方法院判決,股長辛德安及科員陳振豐,需共同負擔三億元含利息,兩人分別遭判刑六年、五年多。

藍寬弘說,此案是九十四年接任枋寮地政事務所主任後,發現該筆位於佳冬鄉的幾甲土地,原為魚塭用地,後來才改為建地使用,認為該判決金額未扣除開發成本,才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兩人尚未負擔該賠償金。

他認為此事件已成地政史上的教材,只要新進同仁報到,他總會要求同仁熟讀法規,千萬不要認為公務員就是鐵飯碗,若犯了大錯,丟了工作還會有牢獄之災,甚至被索賠的金額,恐怕一輩子都還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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