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之前,曾經有位台北某大祭祀公業的派下子孫林小姐來電與我討論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女子的派下權取得之問題!對於此事我深深的感到自己的愚蠢,愚蠢的地方就是我居然用「經驗法則」來和這位林小姐討論這事;在此我只想對這位林小姐說聲抱歉,我居然給了您不夠專業的說明,雖然事後我已經和內政部的相關單位咨詢過正確的資訊了,但是我想連絡您都已經不知如何連絡到人了......

    以下這則「祭祀公業派下權,女兒統統有份」的新聞,其實裡面有非常在的漏洞在其中,今天,如果答辯的內容有某一程度上的修改的話,或話法官不一定就會判這些女兒有權利了!來瞧瞧這個與祭祀公業之女子派下權有關於新聞吧,這是來自自由時報2010-4-16,記者林良哲、張協昇的報導:

祭祀公業派下權 女兒統統有份

〔記者林良哲、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祭祀公業黃鵬爵」禁止8位黃家已出嫁的女兒繼承父親的派下權,並引用傳統文化所謂「女子出嫁,則祭拜夫家祖先」之例,否認現行男女平等法律。法官認為,我國的祭祀公業條例承認男女平等原則,判處「祭祀公業黃鵬爵」敗訴,黃家的8位女兒都有派下權。

黃鵬爵是在清代康熙末年來到台中市開墾,其後代子孫居住於南屯區一帶,黃家子孫為感懷祖先渡台開基,於1901年組成「祭祀公業黃鵬爵」,購買水田3甲2分及房屋3座,將農作歲收充當逐年香火祭祀之用。黃家祖厝在台中市開闢第七期重劃區時被徵收而領取補償費用,目前正進行的「台中市永春自辦重劃」中,也有不少黃家的土地。

「祭祀公業黃鵬爵」的派下員黃清松於2008年去世,由其3位兒子繼承派下權,但黃清松還有8位女兒,她們認為依據2007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女兒也可以繼承派下權,因此到台中地院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

「祭祀公業黃鵬爵」代表人黃正宗在法庭指出,依我國傳統文化,女子一旦出嫁,即住在夫家,所祭祀者為夫家的祖先,並非其本家的祖先,而黃清松的8位女兒都已經出嫁,甚至還冠上夫姓,與黃家無關,不得成為「祭祀公業黃鵬爵」的派下員。

「祭祀公業黃鵬爵」敗訴

但法官認為,我國於2007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中,明文保障女性繼承派下權,黃清松的8位女兒雖都已經出嫁,卻願意回到黃家參與祭祀活動,因此在男女平等原則下,判處「祭祀公業黃鵬爵」敗訴,黃清松的8位女兒都有派下權。

新聞內容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16/today-center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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