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之前,曾經有位台北某大祭祀公業的派下子孫林小姐來電與我討論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女子的派下權取得之問題!對於此事我深深的感到自己的愚蠢,愚蠢的地方就是我居然用「經驗法則」來和這位林小姐討論這事;在此我只想對這位林小姐說聲抱歉,我居然給了您不夠專業的說明,雖然事後我已經和內政部的相關單位咨詢過正確的資訊了,但是我想連絡您都已經不知如何連絡到人了......
以下這則「祭祀公業派下權,女兒統統有份」的新聞,其實裡面有非常在的漏洞在其中,今天,如果答辯的內容有某一程度上的修改的話,或話法官不一定就會判這些女兒有權利了!來瞧瞧這個與祭祀公業之女子派下權有關於新聞吧,這是來自自由時報2010-4-16,記者林良哲、張協昇的報導:
祭祀公業派下權 女兒統統有份
〔記者林良哲、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祭祀公業黃鵬爵」禁止8位黃家已出嫁的女兒繼承父親的派下權,並引用傳統文化所謂「女子出嫁,則祭拜夫家祖先」之例,否認現行男女平等法律。法官認為,我國的祭祀公業條例承認男女平等原則,判處「祭祀公業黃鵬爵」敗訴,黃家的8位女兒都有派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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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們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幾乎個個都是太極高手,前陣子新聞媒體曾報導過,說,民眾大部分對於公務人員的認知是:「八面玲瓏」,說白話一點就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但就我個人長期在與政府機關往來的觀察,絕大部分的公務人員幾乎是如果有機會可以把工作或責任推給別人或別的單位,就絕不會讓工作與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至於以下這則新聞所說的祭祀公業財產的分配方式,你如果是祭祀公業的派下子孫,你覺得政府的相關單位會管你的死活、重視你的問題嗎!別傻了!這些政府單位都巴不得祭祀公業的案子都往法院去處理,由法院去用判決的方式裁定你的派下權、裁定你們財產該怎麼分配!這些公務員絕大部分都只希望退休之前,能盡量沒事就盡量沒事!
以下我們就來瞧瞧自由時報2010-7-24的「土地均分派下員祭祀公業喊不公」之報導內容吧:
這是來轉貼自「記者俞泊霖」的報道:
前年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要求全台祭祀公業需於3年內完成法人登記,否則政府將強制把土地均分給所有派下員,引發祭祀公業疑義,質疑400年來遺產繼承都是從「房」不從「人」,面臨分配不公窘境,立委簡肇棟昨邀內政部民政司提出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於97年7月施行,條例第50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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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件祭祀公業派下子孫,被代書又訛又詐外加暴力脅迫的事件,據自由時報2010年10月12日的新聞指出,彰化的不良代書張良任,利用職務之便藉機訛騙派下員,詳細新聞內容如下(轉貼自自由時報2010-10-12記者阮怡瑜的報導):
強奪祭祀公業土地 10人判刑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黑道份子天林會副會長張忠發勾結土地仲介張承潮與土地代書張良任,強奪祭祀公業土地主導權,並透過賣地、貸款等方式獲利上億元,彰化地院11日依強盜等罪將張忠發及其他9名共犯判處6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地院判決指出,張承潮與張良任利用協助民眾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方便取得派下員及土地等相關資料的機會,從中尋找可獲暴利的土地,並與天林會副會長張忠發合作,由張忠發派手下持槍威脅派下員,簽署包括假會議資料、同意書等,並推舉人頭管理人,以利掌控祭祀公業土地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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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來自於汐止市公所的祭祀公業貪瀆、行賄事件,詳細的新聞報導請參閱以下來自於自由時報2009年11月7日記者吳岳修的報導: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偵辦「汐止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土地徵收弊案,昨天由士檢肅貪組主任檢察官蔡顯鑫率七名檢察官,兵分六路大動作搜索汐止市公所等處,帶回國民黨籍的市長黃建清等十二人,檢方昨天深夜將黃建清等五人依涉及貪瀆、行賄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
查土地弊案 檢大舉搜索市公所
被聲押的包括汐止市長黃建清、民政科員張漢民、土地代書吳仁惠、祭祀公業管理員蔡宏昇及牽線仲介的金主廖月桂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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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淵源於南宋時之「祭田」,乃漢人社會獨特習尚。就維持宗族之意識、發揚崇祖睦親之傳統習慣及土地經濟而言,祭祀公業自有其時代背景並具重要意義與價值。
在百年前的台灣,有許多大陸遷徙來台墾居的先民,因為早期在台灣本島墾荒建立新家園,因官府力量有限,為保障生存,除透過神明祭祀為媒介,形成以居住地域為範圍的大小祭祀圈之地緣組織外,也透過血緣關係,形成各種類型的人民團體組織,彼此團結合作。
歸納台灣人的宗族組織,約分為唐山祖與開台祖兩種類型。而北投的陳氏祭祀組織屬於開台祖類型。
惟今日傳統農業社會結構解體,人際關係疏離,以致派下為爭奪祀產而訴訟不斷,且祭祀公業設立悠久,受日據影響以致宗譜闕如、系統不明、權利主體認定不易。
「內政部民政司」網上中的說明則是如下: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優良傳統美德。因此祭祀公業組織,可以說是代表台灣漢人社會獨特而具有歷史意義的習尚,從南宋「祭田」、「義田」的理念開始,先民希望從因敬拜祖先而獲得祖先餘蔭到以宗法制度所發展出來對家族子孫成員照顧的做法,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的力量。
祭祀公業條例中的祭祀公業相關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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