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鳥的冷酷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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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久之前,曾經有位台北某大祭祀公業的派下子孫林小姐來電與我討論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女子的派下權取得之問題!對於此事我深深的感到自己的愚蠢,愚蠢的地方就是我居然用「經驗法則」來和這位林小姐討論這事;在此我只想對這位林小姐說聲抱歉,我居然給了您不夠專業的說明,雖然事後我已經和內政部的相關單位咨詢過正確的資訊了,但是我想連絡您都已經不知如何連絡到人了......

    以下這則「祭祀公業派下權,女兒統統有份」的新聞,其實裡面有非常在的漏洞在其中,今天,如果答辯的內容有某一程度上的修改的話,或話法官不一定就會判這些女兒有權利了!來瞧瞧這個與祭祀公業之女子派下權有關於新聞吧,這是來自自由時報2010-4-16,記者林良哲、張協昇的報導:

祭祀公業派下權 女兒統統有份

〔記者林良哲、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祭祀公業黃鵬爵」禁止8位黃家已出嫁的女兒繼承父親的派下權,並引用傳統文化所謂「女子出嫁,則祭拜夫家祖先」之例,否認現行男女平等法律。法官認為,我國的祭祀公業條例承認男女平等原則,判處「祭祀公業黃鵬爵」敗訴,黃家的8位女兒都有派下權。

黃鵬爵是在清代康熙末年來到台中市開墾,其後代子孫居住於南屯區一帶,黃家子孫為感懷祖先渡台開基,於1901年組成「祭祀公業黃鵬爵」,購買水田3甲2分及房屋3座,將農作歲收充當逐年香火祭祀之用。黃家祖厝在台中市開闢第七期重劃區時被徵收而領取補償費用,目前正進行的「台中市永春自辦重劃」中,也有不少黃家的土地。

「祭祀公業黃鵬爵」的派下員黃清松於2008年去世,由其3位兒子繼承派下權,但黃清松還有8位女兒,她們認為依據2007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女兒也可以繼承派下權,因此到台中地院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

「祭祀公業黃鵬爵」代表人黃正宗在法庭指出,依我國傳統文化,女子一旦出嫁,即住在夫家,所祭祀者為夫家的祖先,並非其本家的祖先,而黃清松的8位女兒都已經出嫁,甚至還冠上夫姓,與黃家無關,不得成為「祭祀公業黃鵬爵」的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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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來,我們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幾乎個個都是太極高手,前陣子新聞媒體曾報導過,說,民眾大部分對於公務人員的認知是:「八面玲瓏」,說白話一點就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但就我個人長期在與政府機關往來的觀察,絕大部分的公務人員幾乎是如果有機會可以把工作或責任推給別人或別的單位,就絕不會讓工作與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至於以下這則新聞所說的祭祀公業財產的分配方式,你如果是祭祀公業的派下子孫,你覺得政府的相關單位會管你的死活、重視你的問題嗎!別傻了!這些政府單位都巴不得祭祀公業的案子都往法院去處理,由法院去用判決的方式裁定你的派下權、裁定你們財產該怎麼分配!這些公務員絕大部分都只希望退休之前,能盡量沒事就盡量沒事!

以下我們就來瞧瞧自由時報2010-7-24的「土地均分派下員祭祀公業喊不公」之報導內容吧:

這是來轉貼自「記者俞泊霖」的報道: 
   前年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要求全台祭祀公業需於3年內完成法人登記,否則政府將強制把土地均分給所有派下員,引發祭祀公業疑義,質疑400年來遺產繼承都是從「房」不從「人」,面臨分配不公窘境,立委簡肇棟昨邀內政部民政司提出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於97年7月施行,條例第50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宗親會︰每房人數不同打破公平原則

若未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將依循派下現員名冊,把土地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但林氏宗親會質疑,此舉打破公平原則,若一房人數較多,一房人數較少,恐怕分配不公,昨要求內政部提修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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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件祭祀公業派下子孫,被代書又訛又詐外加暴力脅迫的事件,據自由時報2010年10月12日的新聞指出,彰化的不良代書張良任,利用職務之便藉機訛騙派下員,詳細新聞內容如下(轉貼自自由時報2010-10-12記者阮怡瑜的報導):

強奪祭祀公業土地 10人判刑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黑道份子天林會副會長張忠發勾結土地仲介張承潮與土地代書張良任,強奪祭祀公業土地主導權,並透過賣地、貸款等方式獲利上億元,彰化地院11日依強盜等罪將張忠發及其他9名共犯判處6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地院判決指出,張承潮與張良任利用協助民眾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方便取得派下員及土地等相關資料的機會,從中尋找可獲暴利的土地,並與天林會副會長張忠發合作,由張忠發派手下持槍威脅派下員,簽署包括假會議資料、同意書等,並推舉人頭管理人,以利掌控祭祀公業土地主導權。

判決指出,其中,張忠發等人獲知員林某祭祀公業土地派下員僅12人,土地面積卻高達1萬5000多坪,認為有利可圖,因此拉攏其中一員,談妥以450萬元買下該員土地換取該員配合他們奪取主導權。

誘騙、暴力牟取暴利

調查指出,張某等人完成清查後,發現祭祀公業土地派下員每人可獲得土地價值至少560萬元,卻欺騙許多年老的派下員以30萬元讓渡所有權,遇有不配合的派下員,就以暴力毆打或持槍威脅方式逼迫就範,最後順利取得整片土地主導權,賣出部分土地後,張忠發等3人各分得560多萬元現金及170多坪土地。

根據警方當時的調查發現,以張忠發為首的組織犯罪集團,還涉及多起暴力、恐嚇取財等案件,甚至張嫌的兒子缺錢買毒而典當車子,張嫌竟反而誣指是當鋪員工買毒,率眾要求取回被典當的車子與資料,索取未成,竟在路邊圍毆當鋪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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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將被標售,您的權益即將喪失!!!

關於祭祀公業土地的標售:

按照祭祀公業例中的規定,祭祀公業之土地未在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的話,將於公告之日三年後開始將這些土地公開標售。說白話一點也就是在民國101年06月30日前未依據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申報者,該公業土地將由縣市政府強制標售。

土地標售對祭祀公業的影響:

1. 權利價值的損失,被標售時的標售價無法達到市價。

2. 標售後的標售款,還必須先扣除40%的土地增值稅、有地價稅欠稅情形者;並扣除積欠之稅金5%行政處理費用以及千分之5的地籍清理獎金,所以標售後僅剩金額無幾。

3. 標售之價金由縣政府保管10年;10年未完成祭祀公業申報者,標售之價金歸公。

4. 土地標售後,地上物必須面臨被拆除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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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來自於汐止市公所的祭祀公業貪瀆、行賄事件,詳細的新聞報導請參閱以下來自於自由時報2009年11月7日記者吳岳修的報導: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偵辦「汐止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土地徵收弊案,昨天由士檢肅貪組主任檢察官蔡顯鑫率七名檢察官,兵分六路大動作搜索汐止市公所等處,帶回國民黨籍的市長黃建清等十二人,檢方昨天深夜將黃建清等五人依涉及貪瀆、行賄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

查土地弊案 檢大舉搜索市公所

被聲押的包括汐止市長黃建清、民政科員張漢民、土地代書吳仁惠、祭祀公業管理員蔡宏昇及牽線仲介的金主廖月桂等五人。

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土地資產價值數億元,檢方不排除有心人士覬覦背後龐大利益,士林地檢署數月前接獲檢舉,指稱位於台北縣汐止地區蘇、蔡、李三姓共有的「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土地牽扯龐大利益糾紛,多年前因繼承權利問題重重,祭祀公業多次向汐止市公所申請成立,卻因資格不符屢遭當時民政科承辦人員駁回。

更換承辦員 祭祀公業獲准成立

汐止市公所去年間更換承辦民政科員後,祭祀公業旋獲核准,同時成功領到該公業名下一筆六千萬元的土地徵收費,但這筆資金卻去向不明,部分資金更流向市長,直指汐止市公所包庇貪瀆之嫌。

士林地檢署獲報展開蒐證調查,發現汐止市公所更換承辦人員一事確有疑慮,且「祭祀公業保儀大夫」領取這筆六千萬元的土地徵收費後,祭祀公業管理員蔡宏昇卻罕見地將超過一半的三千多萬元,其中一千萬元匯給與祭祀公業無關的廖姓民眾,另二千多萬元則匯給土地代書吳仁惠及汐止市烘內里里長陳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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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祭祀公業土地處分時因地政機關之疏失及主管監督不周所造成的國賠事件,這是來自於「自由時報」2009年9月26日記者項程鎮、蔡宗憲的綜合報導:

〔記者項程鎮、蔡宗憲/綜合報導〕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處理祭祀公業土地疏失案,最高法院昨天審結,合議庭支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三審見解,駁回枋寮地政事務所上訴,判准國家賠償七千四百六十萬餘元,如加上本案發生至今共十三年的法定利率五%,合計償金上億元。

二審判決書指出,枋寮地政事務所庭訊時主張,「祭祀公業賴斗永」的派下子孫,自行耽誤提起訴訟、追訴土地移轉的法定請求權時間,無權要求他們賠償三億元的土地移轉價差。

但枋寮地政事務所見解不被二審採信,合議庭認為「祭祀公業賴斗永」原管理人賴其群,未經全體派下子孫同意出售,即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向地政所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承辦的地籍股股長辛德安、科員陳振豐違法准予處分,顯有疏失,枋寮地政所應負起監督不周責任。

二審認定,土地違法移轉所受損害應為一億八千六百五十萬餘元,「祭祀公業賴斗永」的派下子孫,未能預防土地違法移轉,也有過失,應負六成責任,因此「祭祀公業賴斗永」獲判其中四成的國賠償金七千四百六十萬餘元。

屏東枋寮地政事務所主任藍寬弘表示,這起八十三年間發生的地政案件,由於地政所地籍股股長辛德安及科員陳振豐,在進行祭祀公業的土地登記時,不知六十多名公業成員中,有十一人未同意的瑕疵,造成嚴重業務疏失。

當時經地方法院判決,股長辛德安及科員陳振豐,需共同負擔三億元含利息,兩人分別遭判刑六年、五年多。

藍寬弘說,此案是九十四年接任枋寮地政事務所主任後,發現該筆位於佳冬鄉的幾甲土地,原為魚塭用地,後來才改為建地使用,認為該判決金額未扣除開發成本,才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兩人尚未負擔該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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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祭祀公業案件辦理過程中,代書與派下員勾結或以不當違法之情事製作申報文件者比比皆是,至於代書跟黑道掛勾豪取強奪之情事更是時有所聞,以下是於2009年5月15日「自由時報」的記者「阮怡瑜」所報導的一則祭祀公業相關新聞: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員林警方14日偵破天林會黑道份子勾結土地代書強奪祭祀公業土地主導權,並透過賣地、貸款等方式獲利上億元,警方昨天逮捕天林會副會長張忠發及代書張良任等8人,訊後依組織犯罪、強盜、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罪嫌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奪祭祀公業土地主導

警方調查,土地代書張良任利用協助民眾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方便取得派下員及土地等相關資料的機會,從中尋找可獲暴利的土地,與天林會副會長張忠發合作,由張忠發派手下持槍威脅派下員,簽署包括假會議資料、同意書等,並推舉人頭管理人。

警方指出,張氏某家族祭祀公業土地被代書及黑道份子以此方式取得土地處理權,該集團將其中一塊土地強逼目前使用者以高於市價2倍多的價格買下,之後又陸續賣掉多筆土地,獲利8800萬元,而該祭祀公業尚未被賣掉的土地價值還有3600多萬元。

警方表示,目前掌握的被害祭祀公業至少有2個,獲利上億元,但遭暴力脅迫的派下員因為本身所受金錢損失不多,又懼怕黑道勢力,因此雖然人數頗多,卻多不願出面指證。警方調查發現,以張忠發為首的組織犯罪集團,還涉及多起暴力、恐嚇取財等案件,甚至張嫌的兒子缺錢買毒而典當車子,張嫌竟反而誣指是當鋪員工買毒,率眾要求取回被典當的車子與資料,索取未成,竟在路邊圍毆當鋪員工。

       警方訊後,將張良任、張忠發及其手下張志輝、賴朝源、顧孝義、張穎譯、薛平德、劉于翔等人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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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法律上性質如何,各有不同學說主張,由於剖析觀點不同而各有差異,主要由於祭祀公業之固有制度,其習慣並非十分明確不變,故難確切掌握其事實。

日據時期既認定「古來有使用公號名義為一切交易之慣例」在訴訟法上承認公號有訴訟資格,大正11年「關於施行於台灣之法律之特例之件」第15條即規定:「本令施行之際,現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習慣存續之。但得準用民法施行法第19條之規定,視為法人」。 是以日據時期之法院判決,雖有部分否定公業當事人之能力,多數判例上認定祭祀公業乃習慣上之法人,涉及祭祀公業各項法律問題非依習慣法即準用民法法人之規定予以解決,祭祀公業在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得以祭祀公業之名為原告或被告,並以管理人為代表進行訴訟,派下亦得以自已之權利為祭祀公業為保存之行為。

祭祀公業實質享有權利能力,得為物權、債權之主體,財產屬於祭祀公業本身而非派下之共有,故其土地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為祭祀公業名義。光復後土地登記仍援日據時期之例,以祭祀公業名稱為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但司法方面最高法院39年度台上字364號判例認為台灣之祭祀公業僅屬於死亡者後裔之公同共有,依此判例祭祀公業既非法人亦不屬非法人團體(具有一定目的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固定名稱及獨立財產之團體,並未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者;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6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視為法人」第9條:「第6條至第8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贍養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不適用之。」目前台灣之祭祀公業即不再視為法人,而為派下員公同共有之財產,必須依民法828條所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因此,目前祭祀公業之法律上性質造成諸如管理人選任,公業財產使用管理、改良、處分之困難,土地徵收補償費無法領取,土地稅單送達催徵等不易等難以解決之問題。

 

 

三信事務所

所  址:台南縣佳里鎮進學路220巷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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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汐止「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的後續發展, 汐止市長黃建清於12月25日被檢方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相關新聞如下(轉貼自自由時報2009-12-26的報導):

祭祀公業土地徵收案 汐止市長涉貪被訴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汐止市長黃建清涉及多起祭祀公業土地徵收弊案,士林地檢署認定黃建清濫用市長職權,違法不實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員證明,並協助取得大批土地及高額土地徵收費,事後再收取700萬回扣,檢方昨天將黃建清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15年,並追繳不法所得。

起訴書指出,同案被起訴的蔡宏昇,88年間得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有大筆土地財產,部分土地將由台鐵徵收,土地補償金高達新台幣6000多萬元,蔡嫌覬覦土地利益,向汐止市申請土地清理,並要求核發派下員證明及改選管理人,又輾轉透過黃建清背後金主趙河清等人,向黃建清請託通過申請案。

起訴書指稱,黃建清因積欠趙河清2000多萬元,96年間先將祭祀公業承辦人改由親信擔任,再指示違法核准派下員證明及變更管理人,包庇蔡嫌等人取得6000多萬元土地補償費及價值1億6000萬元土地,蔡嫌再從獲利中支付700萬元給黃建清;黃建清另涉「祭祀公業仙媽公」案,檢察官昨依貪污罪嫌將黃建清起訴。

以上新聞內容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26/today-so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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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淵源於南宋時之「祭田」,乃漢人社會獨特習尚。就維持宗族之意識、發揚崇祖睦親之傳統習慣及土地經濟而言,祭祀公業自有其時代背景並具重要意義與價值。

在百年前的台灣,有許多大陸遷徙來台墾居的先民,因為早期在台灣本島墾荒建立新家園,因官府力量有限,為保障生存,除透過神明祭祀為媒介,形成以居住地域為範圍的大小祭祀圈之地緣組織外,也透過血緣關係,形成各種類型的人民團體組織,彼此團結合作。

歸納台灣人的宗族組織,約分為唐山祖與開台祖兩種類型。而北投的陳氏祭祀組織屬於開台祖類型。

惟今日傳統農業社會結構解體,人際關係疏離,以致派下為爭奪祀產而訴訟不斷,且祭祀公業設立悠久,受日據影響以致宗譜闕如、系統不明、權利主體認定不易。

「內政部民政司」網上中的說明則是如下: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優良傳統美德。因此祭祀公業組織,可以說是代表台灣漢人社會獨特而具有歷史意義的習尚,從南宋「祭田」、「義田」的理念開始,先民希望從因敬拜祖先而獲得祖先餘蔭到以宗法制度所發展出來對家族子孫成員照顧的做法,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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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時,應該要檢附那些文件呢?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五條 (申請書及檢附文件)的規定:

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1)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2)沿革。
(3)章程。
(4)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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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要辦理祭祀公業清理的您不得不知的法條)
(祭祀公業相關訊息專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
        利益,特製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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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派下員權益須知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解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爰制定祭祀公業條例並自9771 日施行。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重點如下:

一、清理範圍、期間、程序:

(一)、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建物),於本條例施行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辦理期間:自9771 日起至100630日止共三年。

         受理單位:鄉鎮市公所轉報縣市政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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