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五條 (申請書及檢附文件)的規定:
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1)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2)沿革。
(3)章程。
(4)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5)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6)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督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7)派下全員證明書。
(8)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上述的祭祀公業法人設立所需填具的書表,
其份數每個縣市政府所要求的數量各有不同。
所以如有要辦理最好還是到該主管縣市之承辦單位諮詢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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